声临其境节目名称与ldquo身临

标识“声临其境”是否对商标“身临其境”构成反向混淆?海淀法院用一份判决作出回应。

在这起涉及知名电视综艺节目的侵害商标权纠纷中,法院认定节目名称及标识“声临其境”不侵害在先注册商标“身临其境”的商标专用权,判决驳回商标权人的全部诉请。

案情简介

北京身临其境文化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身临其境公司)诉称,其享有第号、第号“身临其境”商标及第号

商标在第41类“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”、第38类“电视播放”上的专用权。湖南广播电视台未经许可,在其制作并出品的电视节目《声临其境》、推广该节目的微博及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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